词典里将“剽窃”解释为“抄袭窃取别人著作的行为”。仅从字面上看,这样的行为就很不光彩:手里握一把“刀”,躲在阴暗的洞“穴”里,将别人的“东西”“切”下来一块,做为自己的成果出“示”给世人。——毕竟是别人的作品,“示”的时候就难免遮遮掩掩,理不直气不壮,人格上先矮下去一半。
以前,文人行当里,谁要是做下剽窃之事,一旦被发现,曝露于传媒,尽管可能是一时糊涂,让小鬼儿迷了心窍,受谴责写检讨自不待言,弄不好还会将一口不干不净的“小锅儿”背到背上,好久好久卸不下来。人们一遇机会谈起,就会说:某某某呀,不就是当年偷人家的文章,在报上做检讨的那个人么?!如今讲法制了,共和国的法典里,有了堂堂的旨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著作权法》。有法好啊,谁再抄袭窃取别人的劳动成果,就是违法,就得受到法律的制裁。当然,法是一回事,违法者是另一回事。违法者要么是法盲,要么是知法犯法,他们受利欲心的驱动,不因为有了法就不违法。于是,我们从传媒上还是看到不少因剽窃而引起的官司。
不知幸也不幸,近年来我也屡屡成为剽窃者光顾的对象。先是前年,我的先发在西安晚报,后又收入散文集《慧雨潇然》中的《索道凌空》一文,被一个姓李的,抄袭了差不多有三分之二的内容,署上自己的名字,发在当年七八月某一天的华商报上——这件事我没有追究,那个李某至今可能还以为我不知道。当时想,这个李某大概是个年轻人吧,发文章不容易,一篇小散文,就算了吧。接着是去年到今年,我的龙文化研究成果(历十二个寒暑,成书五种,文章近百篇)屡屡被人“抄用”甚至“盗用”。其情形又有多种:
一是抄用了本人的成果,也抄用了别的学者的成果,文末署上他们自己的名字,所谓“编写者”谁谁谁,而将我们的成果以“资料来源”的方式,笼而统之地列在一起,每人列一种——只列书名,不列著作人名。抄用者很聪明,以为这样做,就不存在“剽窃”问题了,就堵住原作者的嘴了,其实他们依然在“侵权”——侵犯了我们作为原作者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二是主要抄用本人的成果,同时夹杂些别的学者的成果,一连好多个版,每个版都用大号字赫然标明“编辑”谁谁谁,可偏偏没有原作者的名字。事后在本人的电话追问下,发出一个《鸣谢》,言他们的龙特刊“受到了著名龙研究专家庞进等先生的大力相助”,且采用了庞进等人的某种“龙书”中的“部分资料”云云。这样做似乎可以让本人满意了,事实上我的确有了一种被安慰感,也觉得没有再进一步追究的必要了。但是,发在特刊上的文章,哪些是庞进的研究成果?哪些是别的学者的研究成果?版面上看不出来。
以上两种情形,都将本人的研究成果列入“资料”的范畴。资料是“用做参考和依据的材料”,写文章、搞研究离不开资料。但是,你可以将别人的研究成果“用做参考和依据”,却不可以不注明出处、不提原作者姓名地整段整篇地抄。对那些将别人的研究成果用自己的话讲述出来的文章,我深表理解,甚至还赞赏,也在报刊上看到过若干篇,如本人的关于龙起源的模糊集合说和对龙的神性、龙的精神、龙与民族心理的析理概括等等,就多被人吸取、认同并复述;而对那些用的几乎全是别人的东西,署的却是自己的名字的文章,我只能以“剽窃”和“侵权”视之了。
第三种情形是明目张胆地偷。我的《龙文化四题》、《龙珠与龙戏珠》、《天龙》、《龙舟竞渡》、《龙的节日》等文章,先前发表于新民晚报、太原晚报、西安晚报等报刊,后载于本人创建的“中华龙文化”网站。春节前后,就被河南一个小伙子一字不动地窃载到他的个人主页上。本站发现后,曾用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质询,并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可这个小伙子直到我写这篇文章的时候还置若罔闻,没有认错不说,还出言不逊。鉴于这种情况,本人将在适当的时候,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有朋友说,不就几篇文章嘛,劳得着去打官司?他剽窃你的文章,说明你的文章写得好,有市场。我说这是两码事。多少年来,我们已习惯于一种不讲法的生存,犯法者不知其在犯法,受害者不能、不敢、不愿言其受害。伤害来了,总是心字头上一把刀,忍了再忍;把自己的腹腔,变成了脏水罐,一容再容。其结果,邪恶往往得不到抑制,气焰反倒嚣张得压过了正义。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最基本元素,是有效地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我说,该打的官司还得打,从小处说,这是为自己;从大处说,这是为社会,为一个清明正义的法制肃然的社会。
200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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