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新近美国的报道,百分之五十二点二的的家庭没有走入婚姻的殿堂,这一人类共同确立合法婚姻家庭标志性形式,在美国却痛遭否定, 传统意义的婚姻模式,意味着过时。不得不令社会各方对没有婚姻形式的现代意义的婚姻家庭关系重新在法律上予以全面的定义。
恩格斯在他著名论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婚姻家庭有如下的定义:家庭是私有制的产物,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为基础,而是以经济为基础,只有妇女对男子经济依赖的消失,才会允许两性关系建立在平等和真正的爱情基础上。他的论断长期以来是研究婚姻家庭问题的理论基础,对认识人类婚姻家庭的演义发展有指导性结论。
随着中国经济飞速发展,新的社会矛盾不断生成,法学家理论上尚未探究清楚的法理问题,政治家还来不及正式立法,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不断递增。那些无从参照旧有案例的司法纠纷,不能依法公正处理, 矛盾无从解决,加剧社会不安宁因素。有些棘手的问题。如两情相悦的同性恋婚姻家庭的合法化,能否完全照搬男女自然婚配产生的家庭成员之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参照对偶婚姻收养子女。同性恋离异及再婚的法律程序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还有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的法律定位,传统意义家庭成员血缘纽带关系,适用不适用通过高科技手段出生的试管婴儿,试管婴儿成年后,有没有资格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揭开身世之迷,他与给血缘的自然父亲和养育他的没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契约父亲究竟能不能请求解除拟制血缘家庭关系,建立有血缘关系的父子关系。
个体家庭收养子女或请求采取人工受孕或试管婴儿,得到子女有没有一定的法律限定,等等,这些问题无法回避,有待相关的立法问世。
过去从来没有遇过的新形势下的新问题,向传统家庭伦理挑战,导致人们价值取向出现前所未有的紊乱。纷纷扰扰的家庭新模式,过去理论大师没有,也不可能预见到,社会演变发展的如此之快,如此之丰富多彩,无所适从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传统理论的对偶制家庭,即男女双方以婚姻来完成繁衍生育的社会形式,以不能适用于个人的家庭的模式,“不婚可有子”,绝非神话。随着人工受孕或试管婴儿的合法化,意味着父亲不再是孩子的必须。还有实验阶段的克隆人,“科学无禁忌”的科学家在名利的诱惑下,早从动物身上的实验技术变为市场技术,成为许多国家至今禁止的行为。难道科研可以抛开伦理道德习俗,为所欲为,克隆人,颠覆人的自然繁衍,若真的出世,社会如何对待“此人“?有什么实际意义?科学家的动机令人怀疑和不安。
克隆技术是无性繁殖及单位细胞的复制特定,决定了生物意义的克隆人,没有父母,只有身体细胞的提供着和代孕者,法律一旦承认克隆人的合法化,谁是克隆人的父母,恐怕比目前的试管婴儿最多可以有五位父母的局面更可怕。(五位父母,精子提供者,卵子提供者,子宫提供者,另外两位使孩子的契约父母。)*
家庭婚姻与经济发展的速度一样,在大城市,尤如迅雷不及掩耳之势, 变化之快, 更多的婚姻外的非法同居, 事实婚姻,包二奶事件,对家庭的冲击,对合法夫妻关系的侵害,都将成为现代家庭不可忽略的问题,
前时有一则报道,一个二奶为个人生活费和孩子的抚养费咆哮公堂,理由是为她的准丈夫生下了儿子,索要生活费天经地义, 且二奶索要的每月生活费,简直比外企高级白领的工资水准还高,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父亲每月对孩子抚养费必须给,比照一般工薪的水平,而二奶生活费酌情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这样含糊其词,不疼不痒的判决结果,二奶不服,嫌少,说孩子应享受与大奶女儿同等待遇。 要上诉,讨公道。
按理时下的中国,有能力包二奶的男子,经济上应该不成太大的问题。看来二奶失宠,借助法律解决生活难题。
这个司法纠纷,处理很不简单,法院受理该案件,孩子的抚养义务,做父亲义不容辞。给二奶生活费,给还是不给?包二奶应为非法行为,妾身不明,以什么名义给?给多少?给生活费无形中默认了二奶的合法存在, 对大奶已造成侵权行为,加具家庭矛盾激化。这个案例是很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保护谁的利益,保护的范围,二奶告准丈夫能不能告?生活费给判的合不合法?
承如恩格斯在他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所阐述,的确,妇女不再被迫因经济原因而结婚或维持一个不满意的婚姻,社会主义为配偶双方真正自由平等关系的建立提供一个物质基础。
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女子男子享有平等受教育,工作权等权益,关键的由来是女子教育程度大幅度提高,经济独立,导致婚姻家庭突破传统形式,对男子依赖性减少,男子传统意义的传宗接代,养家糊口的功能义务减弱。通过技术手段的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的横空出世,“父亲”是从市场上明码标记买来的,尴尬的父亲在家庭中不再是子女生命的必须,没有父亲的家庭仍旧繁衍,生理意义的“父亲”在市场兜售他的生命源泉精子。美国一个人医生,私自提取自己的精子,高价出售,很短时间,成活了七十五个婴儿,被国家司法部门数罪并罚判了两百六十五年的徒刑。 这是一则网上消息,不一定准确,但是不排除没有这种可能性,对一个生理健康的男人,贩卖他的精子,短时间让别人制造生命太简单了。问题是,当此人成年以后面对的世界不是简单化的社会,不是仅仅由父母家庭构成的小单位。社会意义的人比自然意义的人复杂的多, 不能排除别人的歧视, 当涉及家庭财产的纠纷,涉及知识产血亲为前提的财产继承纠纷,亲等如何划分?将成为他们遇到的无从回避的大难题,此等民事纠纷除了律师,将来出庭参于民事诉讼,少不了各种公证机构,各类生物专家。
生育是自然赋予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当生命的由来参与了科学和商业手段,任何人间奇迹可能都会出现。人对自己的来历总是充满好奇,试想一个人当他知道自己的来历如此不明不白,他还会有安静的日子吗,他的一生都会为“我是谁”,痛苦迷茫,一日不解密是一日的痛苦,终身不解密是终身的痛苦,绝非耸人听闻。
应该承认社会进步的结果,不再歧视非婚生子女,离婚子女。但不意味着孩子就幸福,快乐。众所周知,一个人的成长需要健康的大环境,一个不健全的家庭,子女心智发育与成长一个幸福完整家庭所得到全方位的关爱,成年后的心态完全不同,没有父爱的孩子胆怯,心胸狭窄,缺乏安全感,缺乏母爱,意味着 没有温暖,是人生最大的不幸,许多性格怪僻,无情寡义之人是没有得到母爱造成的畸形心态。 正常人因不正常的婚姻引发无数的社会问题,大量的青少年犯罪,吸毒,以及同性恋的产生,绝大多数成长在一个不健全的家庭环境。 所谓四失家庭,失和,失教,失德,失才, 导致孩子精神失衡,人生坐标迷失,沦落成社会的罪人。
传统家庭裂变的结果,家庭越来越小,家庭问题越来越多,成员越来越自私。利益比任何时候都看的具体,有些人全然不顾其他成员的心理承受能力,制造事端。为父母不可图一时快乐,不负责的任意制造生命。
昨日有一个案件更令人匪夷所思,有一位二十六岁女子,结婚登记后丈夫因一起车祸死亡,该女子便请求医务人员从亡夫尸体中提取精子,冷冻处理,以便日后人工受孕,生育后代。理由是人死亡后,八小时以内,体内精子仍然成活者。
这是中国第一例从死者尸体中提取精子保存手术,社会反映不一。
从法律意义看待该行为,对死者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是否有伤风化,义务人员在没有上级业务部门授权的情况下,从尸体提取精子的活动是否正当?这都是给法学家一个论理的绝好案例。按照中国<<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那些人可以提取精子,采取何种途径,都有明确规定。该女子的违法过激为行,系数不当。行为该女子有悖人伦标新立异的怪异举动无人制止,医务工作者,收取费用,竟然成功的提取死者精子,准备在适当的时候,为该女子实施人工受孕。究竟是什么理念支配该女子,医务工作者,完全违背人伦,阴阳颠倒,生与死这些极其庄严严肃的事情,象一出独占鳌头的时装秀,。从尸体中提取精子,人工受孕的技术应该不成问题,若这么得来的生命,当成年的生命主体知道他是“人与鬼”的结果他一生的悲剧是必然的。
伟大的西方启蒙思想大师卢索在他的著名<<社会契约论>>说到:“物质文明的发展事实上破坏了真挚的友谊,取而代之的是嫉妒,畏惧和怀疑。”
若卢大师活在当今的世界,当他看到当代人为名利,不计手段,他会做何感想。
一般地说父母为孩子无私奉献, 过去讲儿在千里母担忧,孩子成年后, 告别父母,孩子对父母不尽赡养的义务,比比皆是,有的多少年音讯全无,一旦涉及利益,家庭问题动辄以法律的手段去解决,表面上很斯文,其实亲情的伤害,如同在父母心头上扎刀子,白忙活儿了十几年,到头来,养了一个白眼狼。
子欲养而亲不在这是过去人的遗憾。现今成了,父母还在,就开始要分“遗产”,身后事情,生前逼迫着办理。事故人清变得污浊不清,传统美德丢失怠尽。
现代人,现代家庭究竟会演变成什么模样?难道人类物质运动与精神运动一定朝反方向发展,物质越发达,道德伦理,家庭亲情越萎缩,甚至枯竭。
不要家庭,不受婚姻束缚,男女之间之间招之既来,挥之即去,不愿意承担家庭义务,道德的筋骨咒对现代人难道真的没有约束里力?
幸福和谐的家庭是人类心灵的归宿,漠视它她的存在,会变成孤家寡人,还是珍惜家庭吧。
参考:
胡宝珍《完善人工生殖父母子女关系立法研究》
吴元国《辅助生育技术的相关法律,社会因素的科学思考》
卢索<<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社会契约论>>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